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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鼓励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11 】

云南省关于鼓励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及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和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既关系到每一位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新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立足省情,认真研究政策,采取措施,探索建立鼓励和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长效机制,有力地促进和引导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校毕业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通过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式实现就业。

在毕业后三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有志以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向省、州(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作为享受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证明。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㈠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以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查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㈨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㈩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材料及申办程序

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个人身份证、省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证》以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时所需的其它有关材料。

㈡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或《登记证》上注明登记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还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

㈢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齐抓共管,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的自主创业工作

云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负责综合管理与实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人事、工商、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以及各州市、县政府等部门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州(市)、县(区)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高等院校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对毕业生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总体规划中,开设创业方面的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教育,增强毕业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技能。

(三)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中心)要免费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职称、工资等相关档案)2年,并提供代办公务员报考、职称评定、工龄接转等相关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毕业生后顾之忧。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要简化审批手续程序,对要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予以优先“审批、登记注册、发放”有关证照。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再就业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对辖区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规定期限和限额内按照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的优惠政策。

(六)各级公安部门要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落户的优惠政策,对辖区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予以免收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七)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劳动维权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方面的服务;并帮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八)银行部门要研究制定确实可行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方案,并在各级社会与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牵头下,发放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

五、设立“云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

从2009年开始,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资1000万元设立“云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用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是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按程序向基金管理部门申请借款支持:

(一)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文件或财产证明;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五)创业项目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

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格基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4—6万元的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1—3万元的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银行同期最低利率结息。

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毕业生面向社会需求自主创业提供组织保障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以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

(三)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